论跨境保险合同的间接税课税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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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金光[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会计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出  处:《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111-112,117,共3页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Cadres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70 1730 10 ) ;教育部"十五"规划项目 (0 1JB790 0 4 0 )

摘  要:随着国际贸易尤其是服务贸易的发展 ,间接税课税权的冲突所带来的影响受到各国的关注。对跨境保险合同中的间接税课税权冲突的协调 ,首先要在确定保险跨境合同中“消费目的地”标准上取得共识 ,然后对具体概念如法律实体的“机构”、非居民的“习惯性居所”等做出更合理、与相关国家立法传统更一致的解释。

关 键 词:垮境保险合同 课税权 间接税 

分 类 号:F840.685[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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