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地区人身作为执行标的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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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桂华杰[1] 郭倍倍[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行政与法》2003年第3期95-97,共3页Administration and Law

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在民事执行中除财产和行为之外,人身亦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而大陆立法及司法却不承认人身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但是大陆民事诉讼法中的妨害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却带有对人身执行的色彩。本文在比较两岸相类似的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就我国大陆人身作为执行标的的立法提出了若干构想和建议。

关 键 词:人身作为执行标的 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拘提管收 借鉴 构想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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