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性质法和费用功能法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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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志军 杨伟 

出  处:《重庆财会》2002年第2期37-38,共2页

摘  要:国务院第287号令颁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在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同时还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因而,在利润表中采用费用性质法对费用进行分类列示是一种法定要求。但从2001年中报公布的情况来看,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采用费用功能法。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有对该条例该项规定未予以足够重视,或者受习惯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就可能是对费用性质法理解不透,操作比较困难,而选其次。本文拟对两种方法作一简要比较,并着重评述费用性质法。

关 键 词:法理 条例 规定 颁布 施行 应当 国务院 中国 要求 情况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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