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处罚不理 法院强制执行  

作  者:陈锡山 

机构地区:[1]南县水产局

出  处:《内陆水产》1991年第4期39-39,共1页

摘  要:南县八百弓乡永红村村民朱汉初。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生产销售电鱼机。1991年元月初被县渔政部门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制造电鱼机的所有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2070元.罚款500元。朱汉初在法定的时间内(渔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本人一个月内).既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渔政处罚决定。为此.

关 键 词:《渔业法》 《湖南省渔业条例》 非法制造销售电鱼机行为 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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