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代理业务不允许委托方收汇规定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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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璐[1] 

机构地区:[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津300040

出  处:《华北金融》2003年第1期33-34,共2页Huabei Finance

摘  要:1998年底,我国有关部门即下发了《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要求“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其目的在于落实出口收汇的责任,但随着几年来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此项规定已显现出若干不适应性,需要采取措施,加以修订。

关 键 词:出口代理业务 中国 外汇管理 出口收汇 委托方收汇 代理人收汇 出口经营权 

分 类 号:F832.63[经济管理—金融学] F7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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