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契约的分类及形式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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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鸿飞[1]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律系,教授南京210098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20期195-209,共15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行政契约的概念及定性,认识不一,其分类及形式就有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契约的分类与行政契约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分类属学术范畴,形式属实践范畴。前者是学界根据一定标准对各种行政契约的归类,后者是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或行政契约的名称。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契约的分类,一直存在重形式、轻实质或者重外表、轻内容的缺陷,即便是以契约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也因其内容的复杂性而难以系统化、规范化,含混之处甚多,有必要制定《行政契约法》予以解决。本文另对BOT特许权协议、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特许及承包、租赁、出让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等行政契约形式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行政契约法 西方国家 中国 契约分类 BOT特许权协议 公产使用特许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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