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告知义务不履行与沉默欺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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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淳[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第2期221-225,共5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将"对告知义务的不履行"作为沉默欺诈的基本构成要件,并应当仿效大陆法系国家而将这一条件中的内容确定为"发生在任何情况下的对告知义务的不履行";在适用这一条件时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的"重要情况告知义务"确定为具有普遍适用性质的告知义务,并应当将"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有关事实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确定为否定沉默欺诈的抗辨事由。

关 键 词:中国 《合同法》 告知义务 沉默欺诈 大陆法系 诚实信用原则 抗辨事由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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