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代位权制度——金融债权保全的立法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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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纲[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3年第1期44-45,共2页

摘  要:实际生活中,一些借款人负债后,企图迟延履行或逃避债务。不行使或放弃自己的权利,造成责任财产的减少,使得银行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往往落空。因此,在《商业银行法》中可以尝试规定未偿贷款的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到期权利对商业银行造成损害的,商业银行可以依合同法第73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样,既可填补我国金融债权保全体系的一个空白,又有助于防止未偿贷款的债务人以消极的态度不履行还贷义务使银行债权受损,借款人也不能再以诸如“别人不还钱给我,我哪有钱还贷”之类的托辞搪塞。

关 键 词:行使 债务人 保全 权利 代位权制度 不履行 迟延履行 借款人 商业银行 金融债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8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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