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之我见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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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林青[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9期21-23,共3页

摘  要:随着消费信贷在我国社会公众中的发展,涉及分期付款购房或购车等耐用消费品的买卖活动被迅速普及。面对这一新的消费热点,国内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相应的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签订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为此类消费借贷提供保险服务。该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着眼于分期付款的环节,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方(债务人)投保,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卖方(债权人)作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承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买方(债务人)的付款风险——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造成被保险人(卖方)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负责向被保险人偿付所欠余款。

关 键 词:保证保险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被保险人 债务人 卖方 法律性质 当事人 债权人 履行 签订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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