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运输提单仲裁条款问题评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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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鸿达 

出  处:《仲裁与法律》2002年第5期80-97,共18页Arbitration and Law

摘  要:海上运输的重要法律文件即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一直是中国海商法界在理论方面颇有争论的问题。由于调整提单关系的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海牙一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及一些发达国家法律都认为提单上条款在善意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与提单签发人之间具有“合同条款的最佳证据,在被背书人手中则成为惟一的证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国际航运界普遍对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持肯定态度。中国海商法明确了提单约束的对象,包括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提单持有人。中国的新合同法生效后,根据“默示合同”的承认。

关 键 词:提单持有人 提单仲裁条款 海商法 《汉堡规则》 背书人 海牙规则 默示 中国 远洋运输 国际航运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D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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