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行使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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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骏强[1] 

机构地区:[1]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出  处:《公安教育》2002年第3期36-38,共3页

摘  要: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对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手段和内容,未作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根据立法目的,按照自己的判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定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与羁束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羁束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权则是指法律、法规对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手段和内容等均作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的权力。可见,根据上述两个概念,公安机关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前者有灵活的余地,后者则没有。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 自由裁量权 公安机关 根据 法律 行使 法规 规定 加入WTO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2[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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