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之实证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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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瑞华[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02年第2期3-15,共13页

摘  要:1999年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虹桥”跨塌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作为被告人之一的赵祥忠被判决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此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的起诉书,则指控他犯有玩忽职守罪。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赵祥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有玩忽职守罪不当”。

关 键 词:起诉书 法院 玩忽职守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审理 被告人 判决 重庆 变更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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