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能否认定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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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新祥[1] 

机构地区:[1]会同县人民法院,418300

出  处:《湖南农业》2001年第8期24-25,共2页

摘  要:问:我女儿1998年与王某结婚时从我手里借走2万元用来购买住房。当时是我将一张2万元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出后交给王某的,未立借据,给他钱时亦无其他人在场。王某当天即将钱交给了卖房单位。婚后,由于他俩不和,我女儿提出与王某协议离婚。王某不同意,并请来村委会人员进行调解。调解时,我提出购房时借我2万元一事,王某当时未否认。经村委会调解后未和好,我女儿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借款时未写欠条,如果王某拒不承认借款之事,我还能追回这笔借款吗?若能,我该采取一些什么措施呢?

关 键 词:间接证据 借款事实 借据 债权债务关系 合法权益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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