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义务与商业裁判规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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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 晓[1] 杨宗仁[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38-42,共5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摘  要:公司本身的组织结构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几乎都围绕着营利性这一目的来设计。其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就是希望作为公司经营决策人的董事能够为公司事务尽其所能,同时又担心董事会滥用这一权利,导致公司的损失,于是在法律中确立了董事的善管义务、忠实义务等,以督促董事认真决策、认真管理公司事务。但是,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很可能董事已经完全尽到了法律要求的义务,可是仍然造成了公司损失。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要求董事对此承担责任。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把正常的商业风险和因董事未尽义务而造成公司损失这两种情况分开。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做出探讨。

关 键 词:公司经营 董事会 商业风险 管理公司 决策人 董事义务 组织结构 忠实义务 善管义务 确立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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