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错原则是时效取得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在依据──从“后手不得优于前手”和“以手护手”原则谈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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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宇鹏[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411105

出  处:《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73-75,共3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后手不得优于前手”是古罗马法的原则。古罗马法从保护所有权出发,认为“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第三人”。基于此原则,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可因所有权人追及所有物而归于无效,受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保障受让人的利益,罗马法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

关 键 词:受让人 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 取得时效 所有权人 罗马法 无权处分 交易关系 利益 原则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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