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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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国祥[1] 韩光军[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411105

出  处:《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86-87,共2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并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评估作价进行规制。

关 键 词:出资制度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股东 知识产权 货币 资本 工业产权 特别规定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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