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几点思考──写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之际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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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立鑫[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院,116000

出  处:《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159-160,共2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之中。1999年10月1日,随着《合同法》实施,《涉外经济合同法》被废止。2000年7月25日起,《解答》也已不再适用。在《合同法》中,第126条确立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关 键 词:涉外合同 《合同法》 法律适用 《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意思自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中国 规定 完善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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