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比后房高不构成相邻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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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辉 

机构地区:峡江县人民法院

出  处:《农村发展论丛(实用版)》2001年第7期16-17,共2页

摘  要:原告伍兴华与被告廖细芽住房均座西向东,廖细芽住房位于伍兴华住房东面,间隔约15米。经批准,廖细芽浇铸顶层楼面。伍兴华走到廖细芽的楼上,称廖细芽楼梯问的遮雨棚高度超出其住房高度,要廖细芽想办法解决,否则不能施工。廖细芽不允,两人发生争执,伍兴华便扳廖细芽房屋上的砖阻止廖细芽施工,之后双方家人发生斗殴,致多人受伤。

关 键 词:住房 相邻权 斗殴纠纷 赔偿责任 相邻关系 处理原则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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