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瘟疫仔猪造成损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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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有根 李珠云 

机构地区: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出  处:《农村发展论丛(实用版)》2001年第13期15-15,共1页

摘  要:2000年10月6日上午,江西省上高县翰堂镇下山村农民卢小文和吴月平将他们从湖北省黄横县白洁乡购进的一批仔猪中的28头用汽车拉到本县的思泉铺交易市场出售,经该镇防疫检疫站人员对仔猪的检验,认为仔猪怕冷、拉肚子、精神不振,是有病的表现,因此,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勒令卢、吴俩人把仔猪运走。到了中午12时许,欲在市场上购仔猪的李中友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卢、吴俩人,经从中撮合,李中友同意购买。

关 键 词:瘟疫仔猪 《动物防疫法》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民法》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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