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金融债权保全中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兼谈《合同法》对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  

作  者:姜素红[1] 

机构地区:[1]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长沙410126

出  处:《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40-43,共4页

摘  要:企业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能否在改革中妥善处理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往往是改制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本文对金融机构有效和正确地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作了阐述。

关 键 词:金融债权 代位权 撤销权 《合同法》 金融机构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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