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政处理原则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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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子波[1] 高瑞林[1] 

机构地区:[1]邯郸市卫生防疫站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1998年第3期33-34,共2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食品卫生法》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分为十二类,凡是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其中所列情形之一的,都将分别受到以下行政处罚:①责々改正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食品;④没收违法所得;⑤罚款;⑥情节严重的甚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在执法十几年实践过程中,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情况十分复杂,如果不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就给予行政处罚,将难以达到行政处罚所具有的教育功能,预肪性功能。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吊销 没收 情节严重 行政处理 《食品卫生法》 根据 生产经营 停止生产 违法所得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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