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失应当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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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滨[1] 陆永章[1] 徐美琴[1] 

机构地区:[1]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1998年第4期31-31,共1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震动全国的首例因性功能伤害引起的精神赔偿案,经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近一年的审理,目前业已以调解的方式审理终结。被害人冯锦华、叶伯宁拿到了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一次性给付的55,000元。另拿到由原告诉讼时先给付的诉讼费的一半约2,000余元。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掩卷沉思,不禁感慨万分,我们要大声疾呼,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赔偿应当尽快立法,或尽快作出司法解释,给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一个明确的执法依据,给千千万万个因人体伤害造成巨大精神痛苦的人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关 键 词:审理 给付 原告 精神赔偿 人身伤害 精神损失 被害人 上海市闸北区 巨大 性功能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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