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伤熊行为无罪之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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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明儒[1] 黄旭巍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2年第5期28-31,共4页Law Science

摘  要:清华大学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为了验证“笨狗熊”的说法能否成立,先后于1月29日和2月23日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三只黑熊、一只马熊、一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烧伤,其中一只黑熊双目失明。报道一出,社会反响空前。学界也纷纷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不同层面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可谓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为此,本刊组织一组笔谈,拟从法理的视角作一番探索。

关 键 词:罪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事责任能力 免责 刑法典 无罪 故意伤害 特定 消失 乡村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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