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  被引量: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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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国云[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02年第7期43-48,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确立了共同过失犯罪和过失教唆犯的理论,并且规定交通肇事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若能赔偿全部损失或者无能力赔偿数额不足30万元的,不以犯罪论处。这些规定,虽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但却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解释》中关于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规定,都存在诸多可商榷的地方。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最高法院 司法解释权 重伤 《解释》 犯罪论 共同过失犯罪 规定 理论 财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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