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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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立新[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2年第7期55-60,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配偶权中的相互扶养、扶助权及同居权。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经历了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夫权、侵害名誉权、侵害配偶权行为之演变。确立侵害配偶权精神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的内在要求、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配偶权 侵害 婚姻关系 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重婚 当事人合法权益 扶助 内在要求 行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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