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展我国投资银行的法律障碍看金融创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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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理[1] 张瑞来[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第17期114-120,共7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从世界范围上看,金融的体系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种种迹象表明,资本市场正在取代商业银行逐步成为现代金融运行的基础。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变化非常明显。我国金融法规定金融业实行严格分业经营,商业银行无法涉足资本市场充当交易中介,故需要培养可以完整地服务于资本市场的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但以我国目前的金融立法原则来看,未给投资银行合法设立留下空间。所以笔者认为为使我国的金融立法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使我国的金融业与世界接轨,应当把允许创新作为金融法的原则。

关 键 词:中国 投资银行 法律障碍 金融法 创新原则 立法原则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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