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的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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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云康[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天津律师》2002年第6期34-36,共3页Tianjin Lawyer

摘  要: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是指律师从事某种法律服务行为资格上的要求,它是具体执业行为的前提条件。我国律师业实行这一制度,最早是1993年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须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

关 键 词: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 从业资格 律师业 司法部 法律服务 完善 准入制 业务 中国证监会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D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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