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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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浩明[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苏苏州215021

出  处:《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92-99,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

摘  要: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 ,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 ,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 ,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 ,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 ,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关 键 词:提存制度 债务人 债权人 民法制度 提存机关 公法 私法 合一 符合 存在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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