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司法权的地方化倾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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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旭[1] 

机构地区:[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

出  处:《内部文稿》2001年第19期15-18,共4页

摘  要: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司法权在理论上是一种中央权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应当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着严重的司法权地方化倾向。设在地方的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受到地方党政权力机关的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其权力,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国家的法制统一不能得到保证。在一些情况严重的地方,设在地方的国家法院甚至已沦为代表地方特殊利益的地方法院。

关 键 词:司法权 行使 国家 代表 地方 法制统一 不当影响 权力 倾向 利益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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