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行政程序法若干准用他法问题  

Comment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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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光[1] 

机构地区:[1]浙江行政学院

出  处:《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18-21,共4页

摘  要:法律准用是指本应适用此法而此法无相应规定时 ,适用他法相关制度或规则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法律间的“准用”制度 ,仅“参照”制度 ,但从词义上说 ,“准用”中“准”字是为“准照”之意 ,故此 ,“准用”与“参照”在词义上颇为相近。而且从实践上 ,我国除宪法外 ,其他各部门法律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着准用其他法律现象。其中最典型的法律准用 ,莫过于行政诉讼法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制度。法律参照或准用 ,属于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 ,应当有较高的策略性。

关 键 词:适用 行政程序法 法律现象 部门法 行政诉讼法 宪法 民事诉讼法 法相 应当 存在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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