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改进对“两院”人事任免工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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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安泽 杨传瑾 

出  处:《江淮法治》2002年第2期43-43,共1页

摘  要: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比较重视,抓得比较认真,而对“两院”有关人员的任免重视不够。《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十四项职权,其中第十一项规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

关 键 词:地方人大常委会 人事任免工作 地方组织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组成人员 规定 政府 职权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6[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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