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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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尚义 

机构地区:[1]厦门市法制办

出  处:《行政与法制》2002年第4期16-16,共1页

摘  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清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 合法 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法》 法定程序 规定 依法处理 申请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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