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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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光辉 

机构地区:[1]湖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出  处:《行政与法制》2002年第8期24-25,31,共3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该条的理解,公安机关一般认为,听证的法定范围,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3种行政处罚。但笔者认为,对该条的理解,还应注意“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中的“等”字。

关 键 词:数额 行政听证制度 吊销 行政机关 罚款 当事人 告知 停产 许可证 执照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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