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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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云康[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广东法学》2002年第4期60-64,共5页Guangdong Law Science

摘  要: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是指律师从事某种法律服务领域的资格要求,它是具体执业行为的前提条件。我国《律师法》第25条确立的律师业务主要有以下七项:(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关 键 词:律师业务 其他组织 《律师法》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从业资格 公民 准入制 执业行为 中国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D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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