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内容缺陷管窥与补正思考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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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能斌[1] 文杰[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2年第9期56-61,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信托法》内容上的缺陷主要有:将信托业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将受托人的承诺规定为遗嘱信托的成立要件;将公示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且对信托公示制度规定不完善;对共同受托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问题的处理规定不明确;将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将信托监督制度限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的监督机构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关 键 词:《信托法》 适用 受托人 公益信托 处理规定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 监察人制度 信托业 中国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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