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  被引量: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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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安平[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2年第10期15-22,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社会自治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它是人民在将必要的权力交给国家后,由自己保留行使的权利。社会自治权之所以正当,其伦理基础在于自己具有决定自治事务的权利,是真正体现民主制度的要求和反映。现代法治国家,社会自治权的功能在于对抗国家公权对社会的挤压与侵蚀,与国家公权构成分离与制衡的良性互动关系。中国历史是一个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缺失的历史。重构中国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的法治系统,必须在政府自律的基础上,根据法治理念的指导,在宪法的框架内,改造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的关系,并以完善的司法运作保障社会自治权的行使,以抗衡国家公权力对社会自治的不当干预。

关 键 词:社会自治 国家公权力 治权 现代法治国家 行使 权利 正当 运作 政府 决定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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