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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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2年第10期45-50,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与传统理论相比,我国合同法代位权制度因变“入库规则”为债权人直接受偿,故成立要件、客体、行使方式、效力和债务人诉讼地位等也随之变动。如此变动可能获得便利债权人等价值,但却与代位权制度的逻辑体系和设立目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立法欲达到的可操作性和法律间相互协调统一的意图背道而驰。因此,我国的变异规定只能是权宜之计。在恢复其本来面目前,应在认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和客体范围等方面从严把关。

关 键 词:代位权 成立要件 债权人 行使方式 客体范围 入库规则 诉讼地位 变动 便利 中国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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