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中的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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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志祥[1] 章小兵[2]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 [2]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4期95-99,共5页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摘  要:法治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赋予该权以防御权能与积极权能来实现的。通过宪法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体现出来的防御权能,使公民在家庭生活和私人事务领域中享有充分的自由决定权,不受他人或公权力的干预。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法律也顺应时代的要求,通过数据法以权利不穷竭原则为理论基础,赋予公民资讯自主的权利,使公民有权自主决定个人信息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对外公开。

关 键 词:公民 防御权 法制社会 权能 隐私权保护 公权力 宪法 自主 信息时代 资讯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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