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确定迟延交付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合理预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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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南伟[1] 黄青男[1] 

机构地区:[1]广州海事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2期41-43,共3页

摘  要: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迟延交付一旦构成,货方往往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2、3款规定:“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迟延交付 承运人 约定 经济损失赔偿 赔偿责任 《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 过失 预见 范围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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