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特别累犯还是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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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巍[1]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行政与法制》2002年第1期47-48,14,共3页

摘  要:被告人刘某,1996年1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1998年10月刑满释放。嗣后被告人仍不思悔改,经常收听境外及港台地区电台的反华广播,并对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政权始终持敌视态度。1999年12月,刘某在四川攀枝花市写成标题为《千年论中国》的文章并向境外6名记者投寄,同时要求后者进一步向海内外扩散宣传。

关 键 词:被告人 一般累犯 剥夺政治权利 判处 刑满释放 中国共产党 有期徒刑 境外 港台地区 四川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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