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7

On Judicial Investigation of Administrative Canonical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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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高英[1] 

机构地区:[1]中共福州市委党校,福建福州350014

出  处:《福州党校学报》2002年第3期60-63,共4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Fuzhou

摘  要:我国长期的行政实践证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极其必要的 ,法律也授予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职权 ,同时法律规定行政活动必须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仍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斥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 ,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也不利于行政法治化的建设 ,与 WTO规则不大相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

关 键 词:行政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范围 行政法治化 行政实践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机关 适用 中国 WTO规则 制定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1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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