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应从立法上保护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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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金明[1] 王莉[1] 

机构地区:[1]解放军汽车管理学院法律顾问处

出  处:《婚姻家庭研究》2001年第1期9-10,共2页

摘  要:现行《婚姻法》第26条明文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一个专设保护条文,体现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军人婚姻权益的特别保护,也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关心与支持。目前,《婚姻法》修正草案已经公布并仍然坚持了这项条款,但有人对该条款有异意,我认为继续坚持这项条款是必要的。

关 键 词:《婚姻法》 条款 军婚 特别保护 修正草案 立法机关 同意 现役军人 离婚 体现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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