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申报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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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怀蕾 

机构地区:[1]广东风华进出口公司

出  处:《对外经贸财会》2005年第3期44-44,共1页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证明,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需提供付款凭证,即如企业在3月1日开具了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6月10日申报期前付汇.对外付汇期限为101天内,如企业在3月15日开具了海关完税证明,必须在7月10日申报期内付汇,付汇期限为115天内,依此类推.

关 键 词:海关 增值税抵扣 企业 进口 国税 付汇 完税凭证 申报 有关问题 专用 

分 类 号:F812[经济管理—财政学] F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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