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兼谈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  被引量:14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左海聪[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36-39,共4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争端解决程序规范的总称,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且已经形成颇具规模的体系。因此,国际商法完全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西方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就基本确立了国际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地位。在我国,将国际商法学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的一部分是在目前条件不成熟时的可采之策。

关 键 词:国际商法 国际经济法学 法律部门 国际商事 实体规范 国际法 调整对象 规模 争端解决程序 中国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740[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