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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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玉林[1] 

机构地区:[1]江苏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5年第3期94-100,共7页Law Science

摘  要: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作为一个会议体的机关,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发挥意思表示的功能,但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不局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冲破了民法关于法人决议的法理架构,尤其是民法上意思表示瑕疵的理论不适用于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会、监事会具有拘束力,但对第三人和股东是否有法律效力,值得探讨。

关 键 词:决议 股东大会 意思表示 机关 民法 法理分析 拘束力 公司 监事会 董事会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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