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官员非自主行为的责任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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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邦友[1] 

机构地区:[1]浙江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浙江杭州310012

出  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106-108,共3页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摘  要:官员非自主行为是等级性权力结构中的普遍现象,但非自主行为的责任界定在理论上却几乎是空白。本文认为,官员对其非自主行为虽毋需承担法律责任,但不能免于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而人民的批评抨击和政治信任度的降低、道德良心的谴责以及引咎辞职是一个官员为自己的非自主行为承担责任的三种方式。

关 键 词:官员 非自主行为 政治责任 道义责任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630.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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