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资本制的检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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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林[1] 王世华[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7-10,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现行《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发起人缴纳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发起人缴纳的出资财产将构成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和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时,经常遇到公司发起人欠缴出资问题。为减少发起人欠缴出资对交易秩序的不当影响,有些法院甚至判决欠缴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公司一并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关 键 词:法定资本制 出资 民事执行 纠纷案件 不当影响 清偿责任 公司法 缴纳 发起人 交易秩序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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