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之缺失及补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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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峥[1] 吴春峰[2]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27-31,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在公司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中,按照股东权利的目的划分,股东的诉权也相应分为两种,其中为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为间接诉讼(derivative action),即派生诉讼,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为直接诉讼(direct action)。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还有“集团诉讼(Class Action)”的概念。所谓集团诉讼,是指一名股东或若干股东代表某一种类或者若干种类的股东作为原告,就该类股东利益所受的侵害而提起的直接诉讼。

关 键 词:股东直接诉讼 集团诉讼 公司法律制度 股东代表 诉权 《公司法》 原告 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 发达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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