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相关政策的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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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吉小燕 [1] 宋磊 [2] 

机构地区:[1]南京河海大学商学院 [2]贵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5年第3期33-34,共2页

摘  要: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管理层收购作了明确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与其他投资者一样,竞价受让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关 键 词:国有产权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MBO 底价 企业经营管理者 转让 国资委 《意见》 权方 重大事项 

分 类 号:F123[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F27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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