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律师制度的构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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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云兵 

机构地区:[1]上海市正夏律师事务所

出  处:《律师世界》2002年第2期42-43,共2页Lawyer World

摘  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文简称“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将律师执业机构定位于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法律地位定位于“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定位于“民”的范畴。简言之,我国现行律师法是将我国律师设计及定位为单一的社会执业律师。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主要有:(1)排除了在我国产生政府公职律师和企业律师的可能性,导致我国律师的执业类型、执业机构、职业、社会角色、功能作用及法律地位比较单一;

关 键 词:律师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制度 执业律师 公职律师 律师事务所 社会法 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地位 中国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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